MG体育直到1890年,中国的木材仍以国内供应为主。长江流域的木材来源地主要是江西、湖南和贵州。珠江三角洲的下游则从西江上游的高地吸纳木材。浙江沿海和苏南地区还从福建海运木材作为补充MG体育,但规模较小。在这些跨省的木材流动中,主要的木种是杉木,其次是松木。华北地区,特别是直隶一带,通过大运河从长江的贸易体系中获得木材,但黄河流域的建筑材料主要是砖、土(如黄土高原的窑洞)。东北地区的原始森林基本未受影响,输出的木材也很少。但这种基本结构在19世纪末开始发生变化。
从1890年到1937年,整个木材市场的结构发生了重大的调整。由于新兴工业对木材的需求激增,长江木材贸易体系经历了几个繁荣期,但在这个饱经动荡的时代一直也饱受河运停滞的困扰,最终相当大的市场份额最终都让位于新的木材供应来源。在中国、日本和俄罗斯的利益角逐中,中国东北的伐木业崛起,其很大一部分产品通过海运到达天津,供华东地区消费。来自福建和浙江南部的木材,也通过海运在新兴大都市上海和内陆地区占据市场。随着跨太平洋运输的成本大幅降低,机器加工的优质洋木开始流入中国。来自美洲大陆太平洋西北地区的花旗松(Douglas fir,拉丁学名Pseudotsuga menziesii,在中国俗称“华旗松”或“洋松”)席卷了新兴通商口岸的建材市场。
在此期间,南京国产木材的年交易额约为400万至500万两,与我们估计的18世纪下半叶的水平相当。较小的木材(圆围1—1.8尺,即胸高直径0.3—0.6尺,龙泉码中的“分码”和“小钱码”)来自湖南和江西,其中西湖木的价格高于东湖木和西木。圆围超过1.8尺的木材(中钱码、大钱码、七八九码和单两码)大多来自西湖木。木材市场的木材在传统上以“分码”和“小钱码”为主。湖南和江西木材的价差在清亡后逐渐缩小,当时来自湖北的大治帮商人充当日本三菱和三井财团的买办,带着充足的资本进军清水江流域,积极增加木材产量,使得西湖木的价格下跌。这破坏了种植和采伐之间的长期平衡,并导致了该地区的一轮过早采伐。西湖大木的价格上涨较为平稳。在洋木开始涌入之前,国内杉木贸易出现过一段繁荣期,杉木被用以建造新的通商口岸和铺设铁路枕木。20世纪20年代,由于现代的城市规划在中国方兴未艾,加上提倡国货运动的兴盛,政府采购了许多国产木材用于铺设路灯灯杆、电报电线以及水利设施和高层建筑的桩基。
与此同时,从20世纪初开始,来自进口木材的竞争开始加剧。进口木材总值在19世纪90年代还徘徊在100万两左右,到1910年却已翻了五番,与南京国产木材的年营业额相当。在接下来的十年里,尽管每年的波动更大,但木材进口总值继续飙升,在1920年达到了历史最高的1200万两。花旗松材质优良,并已经锯成各种尺寸的木料MG体育,这使得它很快占据通商口岸的木材市场,并将未经加工的国产原木挤出市场。尽管福州、上海和温州的一些国内商人在20世纪20年代开始建造机械锯木厂,并在加工木材市场占有一定份额,但他们无法彻底改变整个格局。
1928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这再次刺激了南京这个传统木材市场中心短暂的繁荣。但很快,木材市场就受到全球性经济大萧条和长江特大洪水的不利影响。20世纪30年代,随之而来的政治事变和军事冲突进一步加剧了长江木材贸易体系的解体。在“围剿”期间,通往西南的交通经常被封锁,江西的商品输出也被完全切断MG体育。在1937年日本全面侵华前夕,长江流域传统的木材贸易网络已近衰败,并在全面抗战期间完全停滞。人们可能会想,森林是否会因为市场对国内木材需求的减弱而重新生长。但是,由于国内木材供给主要来自人工林而非天然林,木材需求的下降主要意味着木材专业化生产的利润减少。更普遍的是,区域间市场的解体促使以前的植木人改种谷物以维持生计,这进一步导致森林面积的缩减。抗战胜利后,官僚资本化、国有化和集体化体制的相继出现,使森林管理和木材分配的基本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当学者们开始从“长时段”(longue durée)视角研究中国近三千年的环境史时,最引人注目的即是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问题。历史学家伊懋可提出的“三千年的不可持续增长”的论断MG体育,将中国的国家、人口和经济发展描绘成一场缓慢而生的灾难,“对自然基础结构造成不可逆的损害甚至破坏”。对中国环境史的整体性研究勾勒出一幅全貌,即那些在生产力或军事上带来短期优势的举措使得国家和社会陷入一种需要持续警惕长期生态退化和生态系统恢复力受损的局面。中国的环境格局缓慢而稳定地向以人类活动为主导的(anthropogenic)生态发展,这与其他的大型农业—商业文明有广泛的可比性,其特殊性更多地在于相对规模而非总体结构。
《流动的森林》所探讨的再植林业与世界历史上森林向农田和牧场转变的普遍模式比起来,看似格格不入,但它仍然是人为管理和改变自然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是在这一案例中所选的“作物”不是水稻、玉米或茶叶,而是林木。虽然杉木确实是华南的一种原生植物,但生物学家怀疑,目前观察到的该属类的广泛分布可能不是自然出现的,而是几个世纪以来人类选择的结果。有些生态和地貌是可以自我维持的,比如天然雨林;有些生态和地貌只有在人类持续和适当的维系下才能可持续发展,如稻田、梯田、堤防、运河和大坝。世界环境史可以简化为前者向后者的转换。在当前的人类世时代,我们已然无法回到所谓的“自然状态”,人类社会能够企及的唯一一种可持续性需要谨慎且有效的管理:防止人造生态因人类对自然的疏忽、过度开发和过度改变而造成不可逆的生态破坏;以合理的成本进行有效的维护,这里的成本不仅指直接的货币支出,还指相关各方必须作出的妥协。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再植林业是可持续管理的宝贵经验。
与其他人造生态一样,木材种植也需要维护。要避免不可持续地砍伐行为的发生,什么才是长久维系私营管理的条件?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是维护财产的确权和规范资源获取的能力。在帝制晚期,山林土地所有权的确权依靠书面证据,如契约合同、家谱和坟地清丈图等,所有这些与证人的证词一起,被认为是法庭上的合法证据。然而,产权安全性本身并不足以说服山主在众多选项中选择木材种植,而其中一些选择会造成更严重的生态后果。
《流动的森林》进一步探讨了私营森林管理如何能够长期维持其盈利性、灵活性和可持续性。木材种植的周转期长达数十年之久,这严重阻碍了家庭的,也常被引作推动国有林业和公共规划的原因。在长江中下游地区,这个问题不那么突出,因为诸如宗族族产等经济实体成为林地主要的所有人。“法人化”的宗族组织的结构持久、投资时限长,这使得它们非常适合生产性林业。宗族的成员享有土地的股权,而无需将林地分割成单独的小块。这一股份制度最先出现在明代,但当时的股份原则上不可出售,且木材种植的利润主要留用于宗族活动。随着时间的推移,股份的交易越来越多,它变得更像是个体家庭的私产。在清代,类似的股份持有和交易在西南地区也开始出现。但西南地区几乎没有强大的宗族势力,因此那里的股份不是由宗族把持,而是由个人持有,可由多个子嗣承继,并可转让给非亲族的买家,从而形成一种与早期公司功能类似的林地股权结构。本书比较了徽州和黔东的案例,这两个地区的造林技术和契约实践显著相似,这表明江西和徽州商人向西南进军以扩大其供应网络时,可能将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技术和知识带到了当时的边疆。
将中国与世界其他地区相比,情况又如何呢?在整个欧亚大陆,从日本、朝鲜到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国有林业的发展与早期现代国家的崛起及其确保军事木材供应的需求密切相关。18世纪晚期,普鲁士和萨克森的“科学林业”的发明进一步确立了国家在现代林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并将森林的行政化管理提高到新的水平。为了尽可能多地提供材积一致的木材,森林被抽象成复杂的图表,从多样的原始林转变为单一种植、树龄均匀、严密网格化的种植园。这种做法后来成为法国、英国、英属印度、美国、日本等地森林管理的基础,并为世界上其他的殖民地和立志于现代化的国家所效仿。科学林业思想和实践的核心是几个金科玉律般的假设:专业机构比未经训练且自私自利的农民更适合设计和指导林业的发展;协调一致的公共规划对于解决自由放任生产方式中常见的无计划和透支资源等问题是不可或缺的;科学方法必须成为制定环境规划的基础。
这些“现代派”环境思想理论想不到的是,在帝制中国晚期放任自由的私有产权制度背景下,以自我利益为本的家庭利用代际传播的造林技术,实现了相当规模的植树造林。这些私营木材种植林在后来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的命运却提供了一个反例。与农田的情况类似,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主义集体化将之前的私有林地收归集体所有。但是,集体所有和经营的水平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高级合作社)、生产小组(初级合作社)等层面反复横跳。1956年至1980年间,有关森林权属的政策多次变化,使人们担心产权安全,并导致过度开发和不愿投资。
在数次产权归属转移将近时,出现了几轮恐慌性砍伐,使得因工业化影响而发生的森林退化在这一时期进一步加剧。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农业改革的发展,集体林地的使用权重新被家庭承包,尽管具体措施因不同地区和土地类型而异。然而,针对产权和收益在集体和家庭之间分配的政策变化仍然会导致不安全感和过度砍伐,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才恢复稳定。有趣的是,一些官员和学者担心家庭经营会使森林分散化且提高管理成本,他们因而呼吁政府推行股份制。与帝制晚期的先例相似,股份制并不在物理上分割林地,而是向村民分发带有红利的林地股份。在国家林业局或木材公司的指示下建立的股份制,似乎只是以前集体管理的一种变相形式;相比之下,农民自发兴起的股份制吸引了更多人的参与,并表现出更强的可持续性和成功的可能。特别是在中国南方,这些实践的历史悠久,它们的复兴和对现代框架的调适展示了地方的制度韧性,以及在官方政策中吸纳(而不是取代)地方自主倡议的重要性。
从这些历史经验来看,核心问题并不仅仅是公共、共有或私有产权中哪一种产权制度最适于森林保护或人工造林—历史表明,任何制度都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关键在于,制度的各个具体层面是否能够协调一致,以确保林地用益与维持森林植被的更普遍利益相一致。宏观层面的因素和政策设计总是要在实践中不断筛选、协调和修正。地方的制度细则是在不断适应生态和社会条件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反过来又塑造了人类的动机和行为,这是森林利用和环境维护的核心。
木材的市场需求一直被认为是导致天然林枯竭的主要因素,这无可厚非。因此,当今大多数国家的林业法规都包括对林木(即使不是国有的)采伐和销售的限制也就不足为奇了。它们遵循一个简单的逻辑:消耗越少,就会有越多的树木屹立不倒。这样的规定可能有助于保护残存的天然林,但在中国这样的社会却可能适得其反,因为可持续林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新木材种植园的建立。近几十年的历史经验验证了这一点。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始,以家庭为基础的森林管理重新回归。尽管林地的权属发生了变化,使家庭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但木材的采伐和销售仍有严格限制,包括采伐许可、采伐配额、运输许可以及国有木材公司的垄断。相比之下,对家庭农田或宅基地周围的非用材树木,农民享有的权利几乎没有什么限制。自然地,农民更热衷于种植果树而不是用材树。
虽然这些对木材采伐和销售的规定旨在保护现存的林木,但还可以考虑到农民需要更自主地决定采伐、销售、抵押并从种植木材中获利,而稳定可靠的利润对人工种植木材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正如社会科学家刘大昌所强调的那样:“需要区分对现有天然林的监管和对人工种植林的监管,因为它们在保护和生产的相对重要性上有所不同。只有充分享有对林木的完全权利才能有效地鼓励农民在森林产量低的土地上种植更多的树木。”这不是简单地呼吁森林全面“私有化”—私有化远非上一代学者和决策者所认为的灵丹妙药,而是仔细考虑如何将构成抽象“产权”概念的权利集合(控制、收益、抵押、分割、转让等权利)划分和分配给不同的实体,以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繁荣的理想结果。
成也市场,败也市场,这需要一种微妙的平衡,将市场对稀缺资源的需求转化为对森林管理长期投资的经济激励。在这方面,市场在帝制晚期的木材生产和供应体系中的作用颇具启发,尽管它绝不是一个可以照搬的理想模式。从山主、栽手到伐夫、筏工,从流动商人到牙行和零售商,供应链上的不同参与者群体都可以进入区域间木材贸易体系而获利。国家退出了直接的资源管理和市场控制,而是依靠间接手段来采买物资并监督市场活动。各级官府都利用贸易来获取木材和税收,但它们既没有过度干预市场运作,也没有最大限度地榨取木材供应。这些贸易制度和各级正式或非正式的合同执行平台提供了解决争端、鼓励诚信交易的路径。该系统的可持续性在于树木、木材、人员、资本的平稳循环。对这一循环的任何环节的阻碍,无论是运输路线受阻,还是金融危机侵蚀了商人的流动资金,最终都会影响到何时砍伐和是否重新种植的决定。
尽管事实证明,整个贸易体系对商业周期的正常干扰以及偶尔发生的自然或金融危机具有相当强的承受力,但它依然面临两方面的最终挑战。首先是总体生态的长期恶化,特别是对区域间交流的重要脉络—水利系统—的不断干扰。商业化造林只是社会和人口变化的宏观力量中的一个小方面。它无法补救无限制的开垦填湖对自然生态和水系所造成的损害MG体育。国家即使有意控制过度开垦,也是力不从心,对湖泊水系的维护往往疏于管理。生态水系已被人类活动所改变,需要不断的干预才能维系它正常的运转,而在政治危机和财政困难的时期,这些问题只会雪上加霜。这些市场无法解决的问题只会变得更糟,亟待强制性权力的干预。
第二个挑战是市场体系的结构性变化使得木材贸易的利润无法流向木材种植者。市场和林业之间的密切联系在20世纪初显现出来,当时对国内木材需求的下降和区域间联系的解体并没有带来森林的再生,而是迫使木材种植林地转变为其他作物的种植区。接下来,国有木材公司企图垄断市场,它们在20世纪40年代占据主导,是国民政府在抗战期间的物资动员活动之一。但这种垄断不仅侵占了私人木材商人的空间(由于日本的占领,他们已经失去了在华东的传统市场),还通过剥夺当地木材种植者的决定权和议价权,扰乱了木材种植行业。社会主义时代完成了国家计划分配和集体化对开放市场和个体农户的取代,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又部分恢复到家庭经营。
如果说这段历史对可持续资源管理有什么宝贵的前车之鉴的话,那可能就是让人认识到,公共力量最好是与现有的制度和实践相调适,而不是企图从零开始发明全新的制度。帝制晚期的国家过于放任自流,现代国家自然是更强力的管理者,但增强的监管能力不应取代已经运作良好的制度。为了解决市场和个体种植者面临的一些问题,调整是必要的。一些精心设计的扶持和限制措施可能是加强体系韧性的好工具。在适当的制度和行政支持下,根植于帝制中国晚期的林业实践,包括对市场激励的灵活反应、通过股份制度形成的自发组织,以及解决小冲突的低成本且高效的方法,都是对当今资源保护和再生有用的遗产。